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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青青与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鑫贵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青青,四川宜宾鑫贵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郭青青,女,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鑫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横江镇工义街,组织机构代码73587784X。法定代表人余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青青与被执行人四川宜宾鑫贵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青青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调解书中70000元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