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7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刘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7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月琴,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上诉人因诉陕西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应森、贾登刚等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民初1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2010年12月27日,上诉人与被告陕西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鹿田苑商铺认购合同》,认购位于高陵区西韩街南街【鹿田苑】住宅小区的商铺A栋号楼A01号铺位,总价款为308805元,上诉人先付了80%的购房款247044元。条款在双方签订《鹿田苑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付清。原上诉人多次找被告陕西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同,被告则以已无法与上诉人签订正式合同更无法交付认购的商铺。上诉人后来查到被告因未年检,被陕西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组织清算。因被告公司吊销前股东五人,现起诉原审法院,要求被告及五股东退还上诉人商铺认购款247044元、支付19763.52元补偿款及61761元违约金。但原审则以本案起诉的事实与被告公司及张应森、贾登刚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所涉及的事实有关,且该案正在审理中,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本案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签订认购合同后,已形成了买卖关系,被告公司开发涉案房产是事实,上诉人交付购房款也是事实,该公司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必须构成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本案中没有以上的情形。退一步讲,被告公司、张应森、贾登刚等涉嫌合同诈骗,且已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均没有涉及到上诉人的名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未找过上诉人询问,证明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受害人。所以,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不予受理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明显不足,有故意刁难上诉人之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原审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所提起诉讼中事实系陕西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应森、贾登刚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中所涉及的事实的一部分,即陕西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应森、贾登刚等人隐瞒事实真相,与上诉人等其他受害人签订商铺认购合同骗取受害人购房款。该合同诈骗案正在原审审理中,因此,原审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作为合同诈骗案中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在合同诈骗案中提出民事请求。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