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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丁俊富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俊富,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俊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俊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20时30分,被告人丁俊富酒后驾驶蒙FY0000号小型轿车,在音德尔镇绰尔路由北向南行驶致宝马货站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丁俊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俊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俊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俊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