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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161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人民陪审员彭海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由于被告责任心不强,做事不经考虑,容易做出格的事,于2014年9月听信他人煽动参与绑架,被判刑六年,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韩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认识,于201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韩陈某甲,2013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韩陈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4年被告韩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崔家沟监狱服刑。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以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被告现在服刑期间。只要原告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有利于被告服刑改造处着想,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原告陈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