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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孔赢与孔令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X,孔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孔X,女,2004年8月30日生,满族,学生,住北镇市。法定代理人:韩福琴,女,1966年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孔令山,男,1965年8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北廖民初字第0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孔令山从2016年开始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39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银行存款等,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廖民初字第02649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