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荣新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52号被执行人:王荣新,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初中文化,原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客运段列车员,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现在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71刑初7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王荣新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荣新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财产或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荣新的等额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王荣新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