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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锋与林立武、徐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锋,林立武,徐敬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2504号原告:林锋,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于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林立武,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敬艳,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锋与被告林立武、徐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林锋以欲与被告林立武、徐敬艳自行协商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计2296.5元,由林锋负担。审判员  黄健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