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蒋柱、戴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蒋柱,戴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107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蒋柱,居民。被告:戴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蒋柱、戴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此页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