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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刘延鹤与徐幼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鹤,徐幼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民初1323号原告:刘延鹤,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阿克苏市。被告:徐幼青,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刘延鹤与徐幼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现下落不明,在本院向原告发出催缴公告费的通知后,原告拒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6元,由原告刘延鹤负担。审判员  陈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