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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兵团支行与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兵团支行,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执异2号案外人:何仕文,男,1957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负责人:殷恩亮。被执行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魏荣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兵团支行(以下简称巴兵支行)与被执行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何仕文于2016年9月26日以本院在查封被执行人帝禾公司位于上库产业园区工业用地243820m2的地上附着物时,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告且未履行公示程序,直接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的查封行为违法为由,请求停止对帝禾公司位于上库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243820m2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何仕文已于2016年7月25日以何仕文与帝禾公司在巴州中级人民法院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帝禾公司将位于上库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243820m2的地上附着物抵偿给何仕文)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兵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何仕文的异议请求。后何仕文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缴纳诉讼费用,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外人何仕文于2016年9月26日再次对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何仕文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仕文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青松审 判 员  刘咏梅代理审判员  高艳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