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来魁与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来魁,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来魁,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辉,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负责人:常宁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来魁因与被上诉人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来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