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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华与被执行人李某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华,李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辉,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华与被执行人李某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城民二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某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由本院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某辉,应向朱某华支付租金10000元,另负但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华经本院通知后,陆续向朱某华支付案款100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符秀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