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光周与刘鹏、刘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周,刘鹏,刘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673号原告:王光周,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刘鹏,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刘少强,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周与被告刘鹏、刘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周未能提供被告刘鹏的真实住址及联系方式,又不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光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王光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