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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琛与樊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琛,樊国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629号原告:陈琛。被告:樊国杰。原告陈琛与被告樊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陈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琛撤诉。案件受理费29240元,减半收取计14620元,由原告陈琛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