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琛与樊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琛,樊国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629号原告:陈琛。被告:樊国杰。原告陈琛与被告樊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陈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琛撤诉。案件受理费29240元,减半收取计14620元,由原告陈琛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