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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清江与被执行人郝月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清江,郝月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清江,男。被执行人郝月科,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清江与被执行人郝月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清江于2016年8月9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甲字付2号9幢20303号房屋过户至武清江名下。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房屋产权过户裁定及协执,并将该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武清江,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30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