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白云强与马华昌、杨志峰、康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强,马华昌,杨志峰,康彦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045号原告:白云强,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生,陕西吴起县人。被告:马华昌,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杨志峰,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康彦凯,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强与被告马华昌、杨志峰、康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云强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