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常娥与杨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娥,杨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陈常娥。被执行人杨革。申请执行人陈常娥与被执行人杨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5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常娥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违约金6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革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