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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常娥与杨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常娥,杨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陈常娥。被执行人杨革。申请执行人陈常娥与被执行人杨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5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常娥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违约金6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52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革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