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催9号申请人: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卢爱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蓬,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银行徐州青年路支行营业部于2015年12月15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400052/27530280,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徐州世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53×××88,收款人为徐州正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号为10×××26,该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鸿利达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蓓蓓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