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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思臻与郑腾光、蔡开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思臻,郑腾光,蔡开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思臻,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郑腾光,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庄南区。被执行人蔡开璇,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庄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思臻与被执行人郑腾光、蔡开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郑腾光、蔡开璇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代理费16000元,案件受理费5430元、保全费40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腾光名下位于汕头市朝阳庄南区22栋303房全套房产交付拍卖,但在短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另经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腾光名下房产已被依法交付拍卖,因短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5执5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