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与张立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张立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2916号原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老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566185120E。法定代表人:刘洪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立帮,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立帮曾为原告公司高管,担任公司副总、董事。2013年,原告为公司副总以上级别的高管人员统一配备公务用车,由各位管理人员自行支配车辆用于公司经营管理事务。2013年10月1日前后,原告在盛华世家办公楼一楼向被告提供现金148万元,让被告自行采购相当价值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配备给被告。被告用此款购买路虎揽胜运动版汽车一辆,并于2013年11月21日上牌照,牌照号为冀B×××××。2015年初,被告已不在原告处工作,但并未及时退还原告公司配备的车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还原告给被告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公司利益,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冀B×××××号的路虎揽胜运动版汽车一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立帮提供了冀B×××××号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票等证据,证实原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立帮返还的冀B×××××号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付丽。原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20元退还原告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沈晓宁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