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雷诉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胡紫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雷,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胡紫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987号原告于雷,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铁岭县,农民。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胡紫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鹏,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系被告单位经理。被告胡紫阳,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雷诉被告沈阳辽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胡紫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