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曹孟与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孟,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曹孟,男。被执行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德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16)第1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7018元,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55元,共计171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和一酒店连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