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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5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马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陈某,马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16-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马某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马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