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锁柱、于秀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锁柱,于秀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5民初465号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凉城县岱海镇胜利街光明路南(建行东侧)。法定代表人:薛永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拴平,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和,内蒙古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锁柱,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被告:于秀云,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锁柱、于秀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佘培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庞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