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泽荣与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泽荣,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第2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泽荣,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峰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娥,公司法务。再审申请人林泽荣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泽荣申请再审称:1.我是通过竞聘获得工人管理员的岗位,美芝公司以一纸通知就将我调回原位,完全不合理;2.我在美芝公司担任工会委员一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不得随意调动我的岗位,二审判决却认为该岗位已撤销因此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此说法荒唐;3.企业改革转型要走智能化道路,劳动者不参与决策,但美芝公司以转型为由随意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美芝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林泽荣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林泽荣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美芝公司解除与林泽荣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应向林泽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涉案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经一、二审查明,林泽荣在一审及二审时主张本案系美芝公司2015年1月6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林泽荣于2014年11月19日申请劳动仲裁,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为:1.请求美芝公司对林泽荣调整不合理的确认;2.请求美芝公司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劳动关系解除这一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故二审法院认为林泽荣申请劳动仲裁应视为林泽荣因美芝公司调岗,其主动解除了与美芝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本案事实。另查明,美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作出《关于顺德工厂部分O辅岗位调岗的通知》取消“工人管理员”与“安全组长”的岗位,涉及到包括林泽荣在内的一批人。二审法院认为此次调岗确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与事实相符。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林泽荣工作岗位为操作类,其在岗位调整前的工作岗位为作业长。同时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即被告)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即原告)的工作能力与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与职责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相应的薪酬待遇,乙方同意甲方调整乙方工作或薪酬待遇”。二审法院认为美芝公司有权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符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美芝公司向林泽荣发出的工作岗位调动通知书中载明:“调动后保持原薪资标准”,可以证明美芝公司在对林泽荣调整工作岗位后,并未降低林泽荣的原有待遇。至于林泽荣申请再审称其通过内部招聘竞争上岗来的工人管理员,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工人管理员与作业长分工不同,并无证据证明他们之间的职位存在上下级关系与职位高低之分,林泽荣调岗后职级降低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至于林泽荣申请再审称其为美芝公司工会委员的理由,因美芝公司在对其调岗后并未免除其工会委员的职务,林泽荣的工人管理员岗位因公司架构调整而已经取消的情况下,美芝公司对其调整岗位不属于无正当理由随意调动的情形,并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二审法院认为美芝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所需调整林泽荣的岗位,并明确调岗后薪资待遇不变,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也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美芝公司对林泽荣的调岗合理、合法,故支持了美芝公司无需向林泽荣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林泽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泽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立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惠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