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8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周立明、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立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徐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沈健,职务行长。原审被告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明。原审被告徐霞。上诉人周立明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原审被告青岛亚马逊玻璃有限公司、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20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立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周立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立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周立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