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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4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正威与潘佑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威,潘佑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4989号原告:黄正威,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佑文,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黄正威与被告潘佑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正威于2016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正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黄正威负担。审判员  刘海涛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建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