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费文博与吉林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郭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文博,吉林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郭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1623号原告:费文博,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军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初富吉,该公司职员。被告:郭妍,女,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吉林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吉林站站长,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费文博诉被告吉林黄马甲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马甲公司)、郭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费文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黄马甲公司返还费文博押金5万元及利息;2.郭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我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并于2015年11月10日到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小区37号楼黄马甲公司吉林总站应聘。当时吉林站站长郭妍接待了我,我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应聘材料并开始派发快件。2015年11月18日,站长郭妍告知我黄马甲公司要收取货款押金2万元,次日我交纳了该款。2015年12月25日,站长郭妍说因为站里前几天把一车货丢了,公司决定收取5万元押金。我又交纳了剩余3万元,站长郭妍给开具了收条。2016年2月26日,押金期限已满,我多次向郭妍及黄马甲公司进行索要,两名被告一直推托不还。本院认为:费文博通过招聘到黄马甲公司公司工作,由黄马甲公司支付报酬并受该公司管理,双方因拖欠抵押金产生的纠纷具有劳动合同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首先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文博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费文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返还原告费文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佳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蔡 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美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