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自强与陈义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自强,陈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胡自强,男,1974年8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义江,男,1973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胡自强与被执行人陈义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0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00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费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