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土心与陈町、陈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町,陈成梅,陈王进,陈土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梅,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王进,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土心,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因与被上诉人陈土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于2016年8月8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4078元,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衡勋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莫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秋霞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17民终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成梅,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王进,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土心,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因与被上诉人陈土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粤172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于2016年8月8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4078元,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町、陈成梅、陈王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关衡勋审判员何桂霞代理审判员莫怡华二○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曾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