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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庹俊松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俊松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4刑初3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庹俊松(又名庹峰),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30日被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又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庹俊松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燕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庹俊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庹俊松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任某2(曾用名:任某3)家位于重庆市彭水县的26株马尾松。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庹俊松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26株马尾松进行了砍伐并截成2-3米规格的原木。当日被告人庹俊松与何某达成以660元∕立方米的价格将原木卖给何某,何某支付被告人庹俊松款项10200元。2016年7月1日0时许,何某在贩卖运输过程中,被彭水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扣押马尾松原木163节。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庹俊松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彭水县林业调查设计大队检测,被告人庹俊松滥伐的163件马尾松立木蓄积为25.898立方米。支持指控的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木材检尺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庹俊松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庹俊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庹俊松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庹俊松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一般缴款书、村委证明。庭审查明事实与指控犯罪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庹俊松已于2016年8月4日将赃款10200元退缴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认定采纳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检尺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林权证、情况说明、证明、林木蓄积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2、证人何某、庹某、任某1、王某、冉某2、冉某1、任某2、冉某3的证言;4、被告人庹俊松的供述和辩解;5、一般缴款书、村委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庹俊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庹俊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庹俊松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庹俊松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情,结合被告人庹俊松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庹俊松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庹俊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