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1302执2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庞俊鸿与成都兆鸿实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谢利东、李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俊鸿,成都兆鸿实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谢利东,李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1302执281号之四申请人庞俊鸿,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成都兆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解放小区。被申请人谢利东,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李强义,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8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庞俊鸿申请执行成都兆鸿实业有限公司、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谢利东、李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2015)顺庆民保字第7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何江云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何江云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