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龚玉玲与鲍国军土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玲,鲍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龚玉玲,住洮南市。被执行人鲍国军,住洮南市。上列当事人因土地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金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