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琴与陈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陈士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1604号原告:周琴,女,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城关镇通讯巷23号,身份证号码:413027195705130027。被告:陈士友,男,195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双椿铺镇三里坪街道供销社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152419540111241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琴与被告陈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士友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琴负担。审判员 林承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润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