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有劲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劲,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劲,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1号。法定代表人余朝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高劳人仲案(2016)218号仲裁裁决书张有劲与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本院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张有劲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高劳人仲案(2016)2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马 丽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