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嘉祥与李粮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祥,李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祥。法定代理人姚春娟。委托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粮。委托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嘉祥因与被上诉人李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李嘉祥的法定代理人姚春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建、被上诉人李粮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昭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嘉祥的法定代理人姚春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嘉祥的法定代理人姚春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嘉祥的法定代理人姚春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李嘉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峰光审 判 员 刘建明代理审判员 王高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