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国森与被执行人曲杰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森,曲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陶国森被执行人:曲杰峰本院在执行陶国森与曲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曲杰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89456.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迟云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