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键辉五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与文小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键辉五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文小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6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键辉五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银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锋、刘功荣,均系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小云,女,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为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佳,广东恒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键辉五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小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键辉公司与文小云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11月5日解除;二、键辉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文小云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5日工资2600元;三、键辉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文小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四、驳回键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键辉公司承担。键辉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键辉公司无需向文小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文小云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根据键辉公司提交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显示,键辉公司已经依法为文小云建立了社保关系,该种情况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而不应扩大解释将“未足额缴纳”以及“未及时缴纳”等情况涵盖在内。键辉公司为文小云购买了医疗和工伤保险,没有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一方面,该情形仅属于“未足额缴纳”的范畴,文小云可以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另一方面,未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系文小云自身原因不愿意参加,之后文小云也未对没有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提出过任何异议,其在临近退休年龄时再以该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想获得不正当利益。二、文小云在键辉公司正常上班至2015年11月5日,之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既未向键辉公司请假,也未向键辉公司提出辞职。后键辉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才得知,文小云于2015年11月5日下午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文小云的离职原因是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据此键辉公司无需向文小云支付经济补偿金。文小云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键辉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键辉公司是否应向文小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文小云以键辉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键辉公司已为文小云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但没有为文小云缴纳养老、失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键辉公司应向文小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键辉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键辉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键辉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海亮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代理审判员 陈美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彩华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