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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佰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佰银,宜宾市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许佰银,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宜宾市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熊朝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佰银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卉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