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催19号申请人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54号财源大厦北附楼3层14号房。法定代表人何凤萍,董事长。申请人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50005327407588、票面金额人民币41255.65元、票据出票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到期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出票人名称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为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付款行名称为中国民生银行武汉青年支行、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诚上成名广告商业展示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瑛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