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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士强与宋叶芹、臧宝响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强,宋叶芹,臧宝响,王峰,潘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096号申请人朱士强,居民。被执行人宋叶芹,居民。被执行人臧宝响,居民。被执行人王峰,居民。被执行人潘国庆,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朱士强与被执行人宋叶芹、臧宝响、王峰、潘国庆债权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叶芹、臧宝响、王峰、潘国庆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