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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特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岳华与邢小俊与邢增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增杰,吴岳华,邢小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特604号申请人:邢增杰。申请人:吴岳华。被申请人:邢小俊。申请人邢增杰、吴岳华与被申请人邢小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申请人邢增杰、吴岳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邢增杰、吴岳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歆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