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7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常州市金坛豪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常州市金坛豪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7民初37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东城一品小区。被告常州市金坛豪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西城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常州市金坛豪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鹏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