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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秦洋与李志刚、周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洋,李志刚,周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秦洋,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志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周晓霞,住吉林市昌邑分局站前派出所。申请执行人秦洋与被执行人李志刚、周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的申请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昌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文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