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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6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6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同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限额玖拾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限额玖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长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红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