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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朱永兰、陈忠元等与黄某、黄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兰,陈忠元,陈丹花,黄某,黄耀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373号原告朱永兰。委托代理人陈丹花(系原告外孙女),1983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3********,汉族,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临江镇立周村*组*号。原告陈忠元。原告陈丹花。被告黄某。法定监护人黄耀辉(系被告黄某父亲),1970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0********,汉族,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临江镇灵江村***组**号。被告黄耀辉。原告朱永兰、陈忠元、陈丹花与被告黄某、黄耀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朱永兰、陈忠元、陈丹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永兰、陈忠元、陈丹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兰、陈忠元、陈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66元,由原告朱永兰、陈忠元、陈丹花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