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绵州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绵州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绵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廖应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应德,男,生于196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绵阳绵州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应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应德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