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诉被告周小平、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周小平,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983号原告:刘洪,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周小平,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方相胜。原告刘洪诉被告周小平、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刘洪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原告刘洪。审 判 长 郭卫红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