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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诉被告周小平、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周小平,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983号原告:刘洪,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周小平,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方相胜。原告刘洪诉被告周小平、四川元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刘洪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原告刘洪。审 判 长  郭卫红审 判 员  孙文奇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