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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章新元与陈学礼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新元,陈学礼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797号原告:章新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折名,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学礼。原告章新元与被告陈学礼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章新元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新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章新元负担。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