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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良新与李全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再3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对罗良新与李全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上诉一案作出的(2016)皖08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08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漏写,补正为“二审上诉费用2900元由上诉人罗良新承担”。审  判  长 石庆明代理 审 判员 杨 修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梅 林 更多数据: